漳州师范学院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规定
漳师院[2007]8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学生开展安全有益的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集体活动是指由班级、系或者学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学生教学专业实践、实习、见习、参观、文艺、体育、社会实践等各类活动。
第四条 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制订科学合理的活动计划、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交通工具以及活动地点的安全检查工作,精心组织,以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活动计划,组织学生到活动地附近风景区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旅游。
第七条 若遇台风、雨天等恶劣天气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已批准的,应及时取消活动计划。
第八条 经批准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由指定的教师亲自带队,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第九条 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在活动中出现紧急情况或意外事故,在做好应急处理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院主管部门和主管院领导,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条 各系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学生在外出活动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和班级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必须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一、各部门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的,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指定带队负责人,报请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二、各系和班级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的,由带班辅导员审核,指定带队负责人,报请系分管领导审批。
三、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应提前三天填写《漳州师范学院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申请表》,制定周密的活动计划,陈述活动的时间、内容、活动路线、交通工具和安全防范措施等,明确活动负责人,报请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
四、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经批准后,活动负责人应在活动开展前及时将《漳州师范学院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申请表》报学生处备案,二百人以上活动应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责任与违纪处分
一、学生校外集体活动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活动负责人对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承担主要责任,审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凡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追究个人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假借集体的名义与校外人员联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从严处理。
三、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情况进行活动的,如擅自改变活动计划、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对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因组织管理不善或忽视安全防范工作,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部门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校内学生集体活动的组织管理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漳州师范学院学生校外集体活动申请表
漳州师范学院
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