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应急维修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校园各类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消防设施、监控设施及其它安全设施损坏急需维修的情况,统一招标采购的维修服务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第二条:贯彻“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校内消防监控及其它部位需要应急维修的应由相关使用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消防科、治安科审批后进行应急维修,维修完毕后由相关科室进行验收。
第三条:单次维修总价在200元以内,报主管科室科长审批,验收须有两人核实,并签字。维修总价超过200元必须报处务会讨论研究。
第四条:维修时必须对现场进行拍照(维修前和维修后),照片和发票及清单一并交相关部门进行报销,无照片及清单不予报销。
第五条:维修严格意义上当月结算,特殊情况报处务会研究后可一季度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