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优化育人环境,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园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保卫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章 校门管理
第三条 校门工作时间谢绝访客,非工作时间实行实名登记入校。如遇特殊情况,应与保卫部门事先联系或经保安许可方准入内,严禁攀越校门、围墙。
第四条 凡本校师生员工、家属和为我校服务的民工、特种行业、服务行业人员一律凭校徽或工作证、出入证方可进出校园;其他外来人员应持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或其他有关证明,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若无证件,应经校内单位被访者认可,保安同意登记后方准入内。
第五条 来校参观、开会或借用学校场地举行活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通知保卫处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校活动期间,应遵守校园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携带教学、科研、生产仪器、设备、家具、建筑材料等物品出校门的,需持所在单位证明,并经保安查验后方可带出,必要时保安有权进行检查或扣留,受查者不得无理取闹。
第七条 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进校;因公来校车辆征得保安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入校;入校后的一切车辆不准超速行使,不准鸣高音喇叭,不准随意停放。过夜车辆应交纳停车管理费。
第三章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论或非法活动;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散布损害国家利益或诽谤他人的大小字报;严禁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经劝阻不听者,学校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除了学校批准开设的商业服务店外,禁止在校园内随意摆摊设点,从事营销活动及收购废品。
第十条 在校园内举行的各种活动,不得违反我国宪法和有关法规,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进行非法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办公、教研、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聚众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肆意哄闹、销售淫秽刊物、播放淫秽声像制品等扰乱校园治安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严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违者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禁止随意留宿外来人员,来校务工、探亲访友的外来人员均需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后,方可住在校园内入住。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在宣传、广告栏处随意张贴或未经宣传部批准和不在指定位置悬挂横幅及张贴物者,除责令清除外。毁坏宣传栏玻璃橱窗的。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摆摊设点、从事营销活动的,由保卫处没收其物品、勒令撤走。
第十六条 破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除按价赔偿外,情节严重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其他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对检举、制止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行为有功者,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对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校园及周边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秩序,保障校园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出入校门制度
第一条 自觉遵守保安制度,进入校门一律佩戴校徽或主动出示证件,未带证件者必须自觉接受保安查询,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经保安同意后方可入校。
第二条 严禁将校徽、证件转借他人使用。
第三条 严禁爬门、翻墙进入校园。
第四条 所有车辆出入校门必须减速(10公里内)行驶。外来机动车进校必须经保安同意后入内。
第五条 不得随意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内。来访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会客登记手续。
第六条 携带贵重物品出校门者,一律凭有关单位证明或本校证件登记后,方可离校。
第二章 校内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生寝室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室人员,寝室钥匙不得转借他人;钥匙一旦遗失,应及时更换门锁。严禁爬门、攀窗。
第二条 严禁在学生寝室区酗酒、喧哗、哄闹、摔瓶子、抛杂物等。严禁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第三条 严禁在校内搓麻将、赌博和吸毒。上课或自修期间不得在教室、寝室内进行娱乐活动。
第四条 严禁学生擅自在校内兜售物品,设摊经营或从事非法传销等活动。
第五条 男女同学之间应当文明交往、举止得体,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 严禁在校内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或违禁书刊。
第七条 不得任意撕毁、涂抹、覆盖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及部门、学院张贴的布告、通知、通告等。
第八条 不得擅自在校内建筑物、树木或其他公共场所张贴广告、晾晒衣被等;不得在厕所门板、室内墙上任意踩印、刻画、涂抹。
第九条 严禁在校内私藏或使用各类枪支弹药。严禁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
第十条 校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封建迷信和老乡会活动。
第十一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活动的安全预案,保卫处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校内各商业网点经营户应合法经营,并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十三条 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章 校内公私财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 爱护公物。教室、寝室、实验室、图书馆、休闲读书点等公共场所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搬迁和损毁。
第二条 严禁偷窃、挪用公私财物。
第三条 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四条 校内严禁养狗和溜狗;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内绿化带。
第五条 不得撬拆信箱、私拆、毁弃公私信件或书报杂志。
第六条 因违反财物管理制度,造成财物被盗或发生事故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四章 校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禁擅自挪用和损坏消防水带、消防栓(箱)、灭火器等。
第二条 严禁使用电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严禁私拉电线、电源。
第三条 学生寝室严禁点蜡烛、烧酒精炉和煤油炉,不得焚烧废纸及其他物品。
第四条 校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章 校内交通、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校内严禁违章(双脱把、站在后坐位上)骑车等和违章停车。各类车辆严格按照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二条 外来机动车、三轮车未经许可不得驶入校内。
第三条 严禁无证、无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师生车辆一律凭校内停车证停放。
第四条 如有违者,视情节和后果,按照《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按校内规章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一、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学校重点保卫目标,必须严格遵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加强安全防范,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二、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配,必须做到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或根据有关法规及行业的规定持证上岗,学校和部门领导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安全意识和责任教育。
三、非工作人员,未经准许不准进入重点部位。
四、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守岗位职责,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者,要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有重点要害部位的部门要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四防”措施,并经常对重点部位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六、重点部位的增撤与调整须经保卫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确立,并建档立卡。
七、增强保密意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重点部位的有关情况。
八、学校下列部门、部位为校级重点部位:院部机关办公室、网络中心、财务处、多媒体创作播控室(新闻系)、化学品仓库、图书馆、综合档案室、理化实验室等。希望上述所属部门、和系应制订出相应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制度并认真执行。
九、学校保卫部门要加强对各重点要害部位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每个学生都必须自觉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1、学生寝室安全管理实行寝室长负责制,离开寝室要关好门窗和水电。
2、学生宿舍实行统一的熄灯制度,宿舍管理部门将按时关闭楼道大门。进入学生公寓必须刷卡,任何人不得爬门翻墙、攀窗进入宿舍。
3、每个学生都应自觉维护宿舍秩序,不准任意大声喧哗、起哄、打闹、踢球等。严格执行“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宿舍”规定,特殊情况须经宿管员或辅导员批准。
4、不准搞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不准酗酒,不准打架斗殴,不准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或从事宗教、迷信等活动。
5、不准在宿舍楼层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包括修理、挨门兜售等,不准搞任何形式的买卖活动。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保持楼道畅通,不得将自行车停放在楼道内。
7、学生宿舍不准私拉电线,禁止使用明火、烧废纸。擅自使用电热器者,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学生个人钱、贵重物品须入箱上锁,手机应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高额现金存入银行,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9、严禁私自转借房间钥匙或私配钥匙,如丢失钥匙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时更换门锁。严禁爬门攀窗,杜绝意外事故。
10、不得擅自留宿在外或留外人住宿。学生寝室严禁留宿他人,如擅自留宿,第一次给予所属学院通报批评;以后再发现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1、学生宿舍消防器材等设施,严禁随意动用,故意损坏者按《漳州师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12、学生携带物品离开宿舍,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必要时宿舍保安有权查询或暂扣。
13、校外人员确有需要进入学生宿舍时,必须在保安处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入内,会客结束后,须注销登记手续。
14、严格遵守校宿管科以及其他的相关管理规定。
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1、凡在校园内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2、本规定所指的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质的物品。如管理不当,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
3、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危险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4、危险物品只能储存在按规定专门设置的危险品仓库内。危险品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范规定,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泄压、避雷、监测、报警、灭火、降温、防潮,防静电、防放射等安全设施。
5、危险物品在专用仓库内根据其性质,分开隔离存放,且不准超过库房设施容量。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品库区,严禁在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库内住宿和从事其他活动。
7、购买、运输危险品的单位,应写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报保卫部门审查同意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证件,凭证购买、运输。
8、领用危险物品须先报告(报告中写明物品名称、纯度、数量、使用人、用途等)经物品的主管领导批准,然后按批准的物品数量到仓库领用。
9、使用危险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用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仓库。
10、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和有关部门。
11、违反规定而发生安全问题的,将追究责任人及其领导责任。
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保卫处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闽南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闽南师范大学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联入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严禁任何学院(部门)或者个人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各系各部门或者个人要成为校园网用户,必须到网管中心办理入网申请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入网。
第四条 各系各部门或个人发现重大网络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网络中心报告,网管中心在接到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后,应及时对事故处理,情节严重的在保护现场的同时向地公安机关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五条 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网中心机房。网管中心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网管中心钥匙交回。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重要网络设备实行“专人负责、专人操作”制度。更改系统参数配置必须经网管中心负责人批准并做好记录。重要设备均应设置开机密码,密码由专人负责保管,并视需要更改。
第六条 各接入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网管中心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时通报网络安全状况,掌握检测和防治计算机病毒、安全漏洞的方法,解决网络安全问题。
第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网管中心可立即停止其网络使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由学校保卫处或学工部进行处理。
1、制作、复制、查阅或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4、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6、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7、端口扫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校园网所有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一般在每学期初和学期未各全面检查一次。每次检查都要做好记录。保证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
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校内外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消除校园内各种机动车辆噪音的干扰,保障校园内教学区域宁静的学习环境,根据《闽南师范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特对进出校园的车辆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所有车辆(含教职工摩托车)应按指定区域停放。
二、上级机关来校指导检查工作、有关单位来校联系工作的机动车辆和我校机动车辆可进入校部大楼区域、各系办公室区域并按规定停放,其余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
三、外单位给后勤部门送货的车辆,只限于上班上课前、课间操期间进出校园,其余时间一律不准进入。
四、保卫处系校内外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会同学校其它有关部门划定车辆停放区域(地点),按照本规定管理停放、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
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保卫处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结合保卫处实际,特制定如下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保密工作实行处长负责制,处长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并落实专人负责保密日常工作。
第二条 保密工作应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做到“三纳入、四同步”。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制度落实教育。
第三条 上级机关下发的密级文件和具有保密性的内部资料应当有专人保管,专柜存放。
第四条 凡保密文件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传阅。传阅期间和传阅之后必须严格保管,以防泄密。
第五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只有经批准的有关人员才能接触。
第六条 保密内容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外传的须按规定请示处领导批准。
第七条 涉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往来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法规。
第八条 配合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做学校保密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保卫处总值班室值班制度
一、总值班室实行处领导总带班,科级干部、科长助理带班,干警、保卫干部值班制度,每天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主要负责下班时间和周末、节假日期间校园内各类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值班期间,带班领导有权调用各片区值班的保安队员、保安,有权调用本处小车和值班司机,遇有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向处领导、有关单位领导报告。处领导接到报告后,视情况作出决定。
三、在白天发生的案件和事故要移交给有关科室和片区处理;在其他时段发生的案件、事故应尽可能在当班内处理完毕,确实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在第二天移交下一班值班人员或有关科室、片区处理。对抓获的违法犯罪人员,应及时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四、要认真按时作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间为每天早上的8点钟。交班前,当班值班人员应作好总值班室的卫生和开水供应工作。
五、值班人员应严肃认真、文明礼貌、坚守岗位;认真接听电话,详细作好案件、事故、校内发生的其他重要治安动态、上级指示等的登记、记录工作;并应迅速向带班领导报告。
六、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总值班室的承诺,尤其是要按承诺时间及时出警。除吃饭、洗澡时间外,带班科长和值班人员不得离开保卫处。
七、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
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保安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保安岗位职责
第二章 保安岗位职责
第三章 保安队员值班巡逻制度
第四章 保安交接班制度
第五章 保安工作守则
第六章 保安请销假制度
第七章 查岗制度
第八章 保安奖惩规定
第九章 保安岗前培训制度
第一章 保安岗位职责
第一条 严格执行《闽南师范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认真为本校师生员工、车辆提供良好的服务,制止无关人员和校外车辆进入校内。
第二条 对来校联系工作或来访的人员及其车辆,要主动查询,并验明有关证件、办理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三条 对携带或运载物品的人员及其车辆,要认真检查核实,办理登记后方可放行;若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向总值班室或本治安片区报告(上班时间报本治安片区,下班时间报总值班室,下同)。
第四条 对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校园治安秩序的人员,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或制止;对于无理取闹而影响到校园治安秩序的,要及时向总值班室或本治安片区报告。
第五条 值班时要提高警惕,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时,要敢抓敢管,并及时向总值班室或本治安片区报告。
第六条 除特殊情况需要开大门外,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关开大门(上下班前后15分钟和车辆进出时可开大门),其余时间开边门或将大门关小。特殊情况开大门时,值班人员应站在门边执勤。
第七条 在上下班前后15分钟内,应站在大门边执勤。
第八条 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第二章 巡逻岗位职责
第九条 认真参加校园的治安巡逻,注意发现校内的各种治安信息动态,及时准确地向总值班室或本治安片区报告。
第十条 值班时要做到勤巡逻、勤检查、勤询问,每班次的巡查次数不得少于5次,并做好每次的巡逻记录。
第十一条 要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巡查工作,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第十二条 在值班巡逻过程中,发现治安隐患的,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未能处理的,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总值班室或本治安片区报告。
第十三条 遇有灾害事故,应积极参与救护;遇有发案现场,应做好保护工作,并及时向总值班室或本治安片区报告。
第十四条 在执勤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敢抓敢管;发生重大情况的,要及时向总值班室或本治安片区报告。
第十五条 要积极参加处、科、本治安片区组织的伏击守侯工作。
第十六条 协助做好大型活动的现场保卫工作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保卫工作。
第三章 队员值班巡逻制度
第十八条 严格履行职责,按本治安片区指定的巡逻路线认真做好值班巡工作,积极维护校园政治稳定和正常校园治安秩序。
第十九条 严格按排班表的顺序和值班时间参加值班巡逻,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调班、不擅自离岗。
第二十条 要切实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和公共场所的值班巡逻工作,非特殊情况,每班次的巡逻次数不得少于5次。
第二十一条 值班应着装整齐,佩带值勤标志;不准穿拖鞋着便装,不准做与值勤无关的事。
第二十二条 要认真做好值班巡逻记录,记录应详细写明每次巡逻的时间、路线与发现的可疑人、事、安全隐患及案件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第四章 保安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保安队员上班及交接班时间,按本治安片区根据具体情况所规定的时间进行交接班。
第二十五条 下半夜值班的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若下半夜值班的人员在交接班时间内还没有到岗,上半夜值班人员应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若超过交接班时间15分钟,下半夜值班人员还未到岗,上半夜值班人员应将下半夜值班人员超过交接班规定的时间还未到岗的情况,如实记录下来,并向负责保安管理的人员报告;待负责保安管理的人员处理完毕后,允许其离开时方可离开。
第二十六条 交接班时要做到“三清”,即:情况交清、任务交清、财物交清。
第二十七条 保安的交接班时间由各本治安片区根据具体核定。其它方面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保安工作守则
第二十八条 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合同规定,忠于职守,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十一条 坚持原则,敢于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值班时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文明值勤。
第三十三条 尊敬领导,团结同志,相互配合,服从安排。
第三十四条 保持内务整齐,搞好值班室内外卫生。
第六章 保安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保安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请假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三十六条 请2天(含2天)假以内的,由负责保安管理的人员签署意见后,报治安科负责人审批;请2天假以上的,由负责保安管理的人员审核后,报治安科区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最后由分管的处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 值班时需临时离岗的,应经负责保安管理的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三十八条 请假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脱岗或旷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请假返校后,应及时销假。
第七章 查岗制度
第四十一条 处总值班室每个班查岗一次,每月大概三次,人员、时间由处领导决定。查岗原则上应2人进行,可对个别区域或全部区域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分管区域管理的人员对本辖区的保安值班巡逻情况每天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分管区域管理的人员,应每天不定期对本辖区的值班巡逻情况进行检查,且必须跟班两个小时以上(参加处总值班室值班除外)。
第四十四条 在查岗时,若发现有保安巡逻队员、脱岗的,查岗人员应在校园内等候10分钟以上,以确定该队员、是否脱岗。
第四十五条 对上述检查情况查岗人员应认真记录。
第八章 保安奖惩规定
第四十六条 保安临时工每月的最低基本工资为按政府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保安的扣款主要用于奖励先进等与保安管理有关的事情。
第四十八条 保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给予奖励50—200元:
1、抓获刑事犯罪分子的;
2、抓获违法分子的;
3、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勇敢追捕、搏斗,或在与之搏斗中光荣负伤的;
4、提供重大破案线索或有价值的治安动态信息的;
5、及时消除重大治安隐患或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
6、在年度、季度等考核评比中名列第一的;
5、 在保安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对以上奖励,由治安片区开会决定。
第四十九条 保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治安片区可给予扣发基本工资50元:
1、在值班时,着装不整齐,不佩带值勤标志,或因言行举止不文明、服务态度差而与师生发生严重纠纷的;
2、值班时有打牌、下棋、看书、喝酒等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3、不按规定做值班记录或不按时交接班的;
4、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的;
5、对外来人员或车辆不闻不问、不做登记的;
6、有其它违反职责的轻微行为。
对上述处罚,由负责保安管理员或查岗人员提出意见,治安片区负责人决定,扣款交内勤人员保管。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治安片区可给予扣发基本工资100元:
1、失职导致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
2、因失职致使违法犯罪分子逃脱的;
3、脱岗、睡岗或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的;
4、值班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治安隐患,不采取措施抓获、制止、处理或报告的;
5、有其它严重违反保安管理制度的
对上述处罚,由负责保安管理的人员或查岗人员提出意见,治安片区开会决定,扣款交内勤人员保管。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辞退;
1、每月有违反上述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三次以上的,或一学期内累计超过六次以上的;
2、保安临时工有违反上述第五十条规定情形一次以上的;
3、保安在编人员每月有违反上述第五十条规定情形三次以上的,或一学期内累计超过六次以上的;
4、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5、其他被认为不能胜任保安工作的。
对上述处罚,由治安科(保安大队部)提出意见,交处务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 保安在上班时间请假的,应扣发请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第五十三条 保安人员的扣款从学校发放的校内津贴中扣除。
第五十四条 处领导和总值班室查岗发现违规情况而处罚的,由处办在发放工资或津贴时给予扣除。
第五十五条 各治安片区每月要进行一次考评和奖惩。
第五十六条 保安工资应专款专用,扣款也应专款专用;各治安片区在每学期进行一次学期总评,对临时工工资和扣款余额进行公布,并将上述余额用于奖励本学期表现优秀的保安。将情况上报治安科备案。
第九章 保安岗前培训制度
第五十七条 新上岗的所有保安人员必须接受为期3天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内容:《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保卫处保安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部61号令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知识。培训任务由治安科(保安大队)统一负责。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从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与此规定有冲突的,一律作废。
闽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区禁止传销、叫卖、设点推销的规定
为了保障学生宿舍社区的良好秩序,加强社区内的安全管理,杜绝社区内因各类人员的买卖行为导致学生宿舍安全、秩序和学生纪律、生活等受到影响,根据《闽南师范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不得在社区内以任何形式或理由从事传销、叫卖、设点推销等,学生有此行为时,由社区管理人员收缴其东西并给予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校外人员或校内人员都不得进入学生宿舍楼内从事传销、叫卖、设点推销等经营活动,一旦发现,由社区管理人员强行禁止,并没收其物品。
三、学校有关部门合法的经营活动需要进入学生宿舍楼时,必须报告社区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否则,由社区管理中心予以强行制止。
四、各社区要组织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社区的管理工作,号召全体同学制止任何人员的传销、叫卖、设点推销等,发现此类人员应立即向社区管理人员或传达室值班员报告。遇有态度恶劣者,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主要办公、教学楼的值班巡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主要办公楼、教学楼的值班守护工作,根据《闽南师范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闽南师范大学保安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按排班表的顺序和值班时间参加值班巡逻,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调班、不擅自离岗。值班时应着装整齐,佩带值勤标志;不准穿拖鞋着便装,不准做与值勤无关的事。
第三条 严格执行《闽南师范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和《闽南师范大学保安管理制度》,认真为本校师生员工提供良好服务,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楼内。对来楼联系工作或来访的人员要主动查询,验明有关证件,并办理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四条 对携带大量、大宗物品的人员要认真检查核实,办理登记后方可放行;若发现可疑的人员或可疑的物品,要及时向总值班室或本治安片区报告(上班时间报本治安片区,下班时间报总值班室,下同)。
第五条 要按照保卫处或其他部门印制的值班记录本详细、认真地做好值班记录,即使没有异常情况,也要注明“情况正常”。
第六条 在大楼教职工、学生上课、上班前和中午、下午、晚上下课、下班后,要分别对整栋大楼进行详细认真的巡查一遍;夜间11点左右,要再次认真地巡查一遍。要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巡查工作,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巡查内容包括:楼内是否有无关人员滞留,门窗、水电开关是否关闭,消防器材、门窗等建筑设施是否完好等情况。要详细记录巡逻时间、路线、发现的情况等。
第七条 在值班巡逻过程中,发现治安隐患的,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未能处理的,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总值班室或本治安片区报告。遇有灾害事故,应积极参与救护;遇有发案现场,应做好保护工作,并及时向总值班室或本治安片区报告。
第八条 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做到“三清”,即:情况交清、任务交清、财物交清。具体的交接班时间由各本治安片区或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核定。
第九条 对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校园治安秩序的人员,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或制止;对于无理取闹而影响到校园治安秩序的,要及时向总值班室或本治安片区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闽南师范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闽南师范大学保安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1、非实验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2、实验室内严禁吸烟、明火,严格按规定存放和管好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按校纪校规处理。
3、外来人员确因教学工作需要参观实验室的,应凭有关证件经系、教研室有关领导书面同意后,报校保卫处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参观时,必须有系、教研室领导带领下,方可进入实验室。
4、实验室人员下班前要巡视室内及周围情况,做好“三查”工作,即查总电源是否有切断,查设备是否有异样、异味或其它不安全隐患,查门窗是否有关好、上锁。没有发现疑点方可离开岗位。
5、定期检查实验室的消防器材设备,使之处于完好的备用状态。
6、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做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7、实验室内不准会客、用餐。
8、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保安队员使用橡皮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发挥保安在维护校园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中的作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更好地维护校园秩序,为学校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经研究决定,为本处保安配备橡皮棍。为严格橡皮棍的使用、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保安只有在遇到下列情况时,方可使用橡皮棍:
1、在值班、值勤时,遭到违法犯罪分子袭击,需要使用橡皮棍自卫时;
2、违法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经警告制止无效时;
3、在追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过程中遇到反抗时。
二、在使用橡皮棍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使用橡皮棍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制止时,应即停使用;
2、在值班巡逻时,方可携带;
3、严禁对本校师生员工使用;
三、橡皮棍的保管,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由保安管理员负责警政监督使用,如由于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及时向科、处领导报告;
2、妥善保管、爱护器械,对故意损坏或丢失的,应按原价赔偿,并接受相关的处理;
3、器械应按交接班时间进行交接;
4、若不使用时,应及时交给保安管理员。
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负责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议事制度,划拨所需经费。校长每年拨专款设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表彰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个人及见义勇为的好人好事。综治委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处),负责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处理综治委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二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开展群防群治,并实行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学校各单位都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并承担起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教学楼、学生宿舍楼等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设施要有人值班,要有防盗和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条 各系、教学部及学生处、总务处、产业处、资产处、保卫处、网络中心、图书馆等单位应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面简称综治领导小组),其他单位应指定一名主要干部负责这项工作。
第四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并组织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全校师生员工,运用政治、行政、法律、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优化育人环境。
第五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对师生员工,特别是对青年大学生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减少违法犯罪。鼓励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二)完善规章制度,调解、疏导民事纠纷,化解内部矛盾,预防重大事故和突发时间,防止和减少重大案件发生,确保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内发生的案件;监督、考察在校内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以及对居住在校内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加强教育管理工作。
(四)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六条 综治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和学校党政领导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部署,根据学校的治安情况做出相应的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检查、考核学校各单位落实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情况,提出奖惩意见,行使一票否决权。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各单位治安综合智力的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五)定期向院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综治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师生员工养成遵守社会公德的好习惯,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二)进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使师生员工树立起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
(三)组织实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书,落实治安管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规定,积极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四)调解单位内部或者与本单位有关的民事纠纷,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调查与本单位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
(五) 依照规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参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开展“达标创先”活动,大力表彰先进。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标准是:
(一)把治安综合治理列入本单位本部门的议事日程,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奖惩兑现。
(二)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机构健全,党政领导齐抓共管。
(三)自上而下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师生员工参与意识强,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年度的“创安”考评分在95分以上。
(五)有群防群治队伍和严密的防范措施,单位无灾害事故,无刑事犯罪和治安案件,无失密、泄密事件,无民事纠纷,无破坏公物,无酗酒赌博,无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无公共场所哄闹事件,无传播偷看淫秽录像书刊,无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
(六)师生员工要有安全感,公私财物有安全保障。
第九条 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一)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全校处级单位(各系、各部处、各中心、馆等)行使一票否决权;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或者负责人分别对本单位、本部门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1、因领导不重视、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单位、本部门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2、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至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校园、社会稳定的;
3、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灾害事故,使国家、学校财产遭受损失,又他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5、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整改建议,限期改进。
闽南师范大学“综治”奖惩规定
一、为加强学校治安治理,促进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成绩优秀的部门,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三、承包和经济独立核算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奖从该部门的奖励基金中支出。
四、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部门治安综合治理视为不合格,并对该部门治安责任人评比先进等实行一票否决制。
1、发生一起火灾。
2、发生一起一般刑事案件和两起治安案件。
3、发生两名职工违法(包括临时工)或一名职工犯罪。
4、发生失密、泄密事件,造成国家和学校重大损失的。
五、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学院给予另行表彰奖励。
1、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抓获违法犯罪分子。
2、积极协助学校和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3、及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努力预防和制止治安、刑事案件及灾害性事故发生,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发生案件和事故,奋力抢救,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六、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消防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和《漳州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成立闽南师范大学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消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校消防办,挂靠保卫处)。各学院、各教学教辅单位和后勤党总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及宿管中心相应成立消防工作小组。
第四条 校消防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全面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本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保卫处设立消防科,负责校消防办的工作。各消防工作小组指定一名消防管理人员作为校消防办工作联络员。各级消防组织应定期开展工作,认真履行校消防领导小组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 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领导包干责任制。各级领导须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保证书。各级领导对其管辖区域负有防火安全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要把消防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将消防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和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消防安全工作检查采取自查自纠为基础,日查、周查、月查、季查和节假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查出隐患,责任部门应限期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除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外,应逐级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协商处理。若发生火灾事故,校消防办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和处理,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七条 防火安全工作要做到“三落实”:一是组织要落实。按本《条例》第三条要求成立消防工作小组的单位,须将小组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校消防办备案。二是人员要落实。各消防工作小组要配备消防工作管理员或兼职人员。三是经费要落实。目前,学校每年划拨专项消防经费10万元。今后,根据学校不断扩大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按需追加。
第二节 各级消防组织职责
第八条 校消防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和《漳州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闽南师范大学消防工作管理条例”和“闽南师范大学防火安全保证书”。并结合学校实际,指导校消防办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布置、督促“闽南师范大学防火安全保证书”中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二)负责规划面向全校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培训、演练和消防知识宣传活动。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等的教育。
(三)负责召集校消防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各单位上报的消防方面的难点、热点、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和工作制度等政策性问题,部署全校性定期与不定期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四)负责防火安全的奖惩工作。
第九条 校消防办职责
(一)校消防办,即保卫处消防科,为学校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全校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在校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拟定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协助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制度,指导重点防火单位建立防火安全工作档案;逐步完善学校消防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全校性消防工作管理档案。
(三)对学校内部消防进行监督,促进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经常性地检查了解各单位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检查节假日基层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并向校消防领导小组进行反馈。
(五)积极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方针,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有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各项消防安检工作和其他任务。
第十条 各消防工作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闽南师范大学消防工作管理条例》,切实履行“闽南师范大学防火安全保证书”的各项工作要求。在校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工作。
(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工作联络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内部防火、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重点防火单位要建立防火档案,实行定期、定日的防火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
(三)制定具体的防火规定,经常组织防火自查自纠(每月一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同时将问题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各种隐患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校消防办。建立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四)若发生火灾、火警,小组负责人应及时奔赴现场,维护和指挥现场秩序,按灭火预案措施组织师生员工疏散、扑救等工作。公安消防队到达后要主动协助消防部门查明火因,按火警“四不放过”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防火安全负责人职责
各单位防火安全负责人,由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领导本单位、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 认真贯彻《消防法》和公安部 “第61号令”等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上级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批示、决定。切实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生产等工作中去,做到和其他主要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落实。
(二) 按照《闽南师范大学消防工作管理条例》和“闽南师范大学防火安全保证书”的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各部门、各工种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岗位到人,责任落实。
(三) 负责计划部署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隐患整改的书面报告,并督促落实。
(四) 组织本单位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本单位人员防火意识,提高消防自救技能。
(五) 加强对本单位防火安全管理员和义务消防队(组)的组织、教育,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并帮助和协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 抓紧落实本单位“防火安全保证书”签订工作,逐级明确责任,并认真予以履行。
(七) 对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以及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程项目,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请消防科协助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
(八) 本单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及时组织人员按“灭火计划”的要求进行扑救,并积极配合上级消防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查明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九) 对本单位在防火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集体和个人,建议学校和本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
(十) 对本单位违反规章制度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及时将详细情况上报学校领导和校消防办。
(十一) 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不报告、不过问、不抓落实而导致重大火灾事故的,本单位工作人员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严重者依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防火安全管理人职责
防火安全管理人是本单位防火责任人的参谋和助理,具体负责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防火责任人认真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拟定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制度和规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记录。
(三)组织本单位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和不安全问题,及时登记上报,督促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汇报,提出根本性的整改措施。
(四)对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特殊防火部位,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和防火安全保证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特点拟定防范措施,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严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五)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员的学习和训练,并建立活动制度。协同领导制定本单位重要部位灭火方案,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及时组织扑救,保护好现场,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火灾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本单位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新,做到布局合理,用时有效。
(七) 协助防火负责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
(八)对特殊作业、重点工作和使用、保管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禁违章操作。
(九)认真建立本单位消防工作档案,并结合实际情况,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十)积极参加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各项防火安全检查等活动,努力完成单位领导和上级消防部门交办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十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消防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义务消防队暂行组织办法
(一)根据国家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各单位均应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二)义务消防队(组)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群众性组织,是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群防群治的骨干力量。义务消防队(组)在本单位的领导和校消防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义务消防队(组)的建立,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按现有人数的10%配备义务消防员;学生宿舍楼,由宿管中心负责指定各楼长或学生干部组织各宿舍安全员加入学生义务消防队。
(四)义务消防队(组)设正、副队(组)长1—2人,负责有关消防方面的宣传、维护、检查、灭火、抢救、警戒和通讯等工作。
(五)义务消防队员由本单位责任心强、热爱集体、热心消防工作、身体建康的成年人担任,具体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送校消防办备案。
(六)各单位主管领导要加强对义务消防队的管理,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义务消防队(组)活动日,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学习和训练,不断地提高义务消防队的防火灭火技能。
(七)义务消防队员参加消防活动时,工资、福利等照发。如在灭火中受伤、致残或牺牲,其医疗、抚恤等待遇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八)义务消防队员要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尽力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在火灾扑救工作中,不迟延,不退缩,同时,注意火场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九)义务消防队原则上三年一任,因调整工作造成人员变动的,应及时调整补充。
第三节 安全防火制度和奖惩制度
(一)严禁各重点安全部位、主要体育场馆、礼堂、娱乐场所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经校消防办批准。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储存和运输必须执行《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根据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同时,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领用和管理记录。
(三)凡遇重大节假日或举办大型庆典和娱乐活动前,必须做好防火安全检查,尤其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堵截和占用楼梯、楼道。
(四)发现电线老化或电源所致的各类故障,应实事求是地提出书面报告送后勤有关部门,再由后勤部门根据规范进行整改。
(五)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验收时,应通知校消防办参加。任何单位二次装修,均须报市消防支队建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同时,报校消防办备案。
(六)对批准使用电炉的部门,必须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未经批准严禁使用。
(七)加强对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员的培训、教育和指导,不定期的聘请消防专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讲座,提高义务消防队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协助各单位做好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等,并认真有序地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工作档案。
(八)发生火灾时,按灭火工作预案进行统一部署,由各单位防火负责人指挥,师生员工都应积极参与。
(九)从事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以及消防监控室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和特种技能等专项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十)特种行业操作工,应严守工作岗位,认真执行操作规程,杜绝事故发生,确保作业安全。
(十一)在消防工作中表现积极、成绩显著的集体或个人,在每年度全校“综治”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和奖励;表现不好的,进行必要的教育或调整。
第四节 灭火工作预案
第十四条 发生火灾,迅速拨打119火警,明确报告火灾地点、路线和现场火势情况,并派专人到岔路口引导消防车前来扑救。同时,消防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派人切断电源,维护现场秩序。公安消防队到达后,应积极配合扑救工作。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到来之前,灭火工作以各单位义务消防队为主,正确应用先控制后灭火的战术,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有指挥地进行扑救。灭火时,要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从火灾现场两侧灭火,不要面对风口,火情加重时,要沉着应战,冷静处事,严格掌握“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现场外围的师生员工应主动收集就近区域的灭火器材,供救火人员使用。各辖区保卫处人员和保安队员应及时维护好火场秩序,积极配合公安消防车顺利进入火场扑救,并指明消防车加水位置。
第十六条 油类物品或油库着火 ,严禁用水灭火,应迅速组织现场义务消防员提取灭火机和沙土灭火。
第十七条 配电室器材着火,以及其它类别电源起火,应迅速切断电源,并使用干粉灭火机灭火,严禁用水扑救。
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补充规定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创建“平安校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消防安全管理补充规定:
一、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宿舍(含校外租用的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 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大功率电器,未经允许不得乱拉电源线,特别要注意做好各类临时性停电后的电源安全检查工作。
(二) 不准在宿舍楼道、厕所、洗脸间堆放破旧家具、废旧纸箱、报刊等易燃物品和其它堵塞通道的杂物,确保公共场所整洁有序、安全畅通,便于应急逃生。
(三) 严禁在宿舍楼道内打隔、堵门、上锁,对已堵、上锁、隔墙的宿舍通道必须及时整改拆除,保证宿舍通道畅通。
(四) 根据闽政办发明电[2004]16号文的要求,要切实吸取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的教训,以“畅通生命绿色通道”为目的,对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二层以上窗户安装铁栅的公众聚集场所,要责令其全部拆除。宿舍管理部门应认真检查、上报、整改,做好规范管理。
(五) 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要针对校内外租用的学生宿舍特点,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平时能防、遇火能救”的消防预案。
(六) 做到经常清理楼道,确保楼道畅通。教育学生爱护器材,视同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各楼层所配置的灭火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安全标志不准破坏,消防水带不准挪来打扫卫生,违者按破坏消防设施有关法律查处。
(七) 做好日常和节假日的防火安全检查,制止私自改装电源和乱拉电线,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做到勤检查、重防范、抓整改,查出问题轻则自纠自改,重则拟专题书面报告逐级报告有关部门整改。
(八) 宿舍管理员应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管理,保证使用灵活有效,处于长期良好状态。
(九) 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会同有关部门查清原因,做出处理。
(十) 宿管中心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执行消防法规,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学生宿舍安全。
(十一) 凡是未明确划归校宿管中心统一管理的在外租用的学生宿舍,后勤集团劳动服务公司应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十二) 服从上级公安消防和保卫处消防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认真完成各项防火安全工作。
二、学校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含体育场(馆)、礼堂、音乐厅、报告厅、以及各种形式的娱乐活动中心(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 各单位要结合各类公众聚集场所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师生员工做好日常防火知识教育,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排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单位负责人和职工的岗位责任。
(二)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此类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该消防管理员应在单位防火责任人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单位防火负责人和消防管理员的职责:
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并监督实施;
建立防火档案,制定火灾事故预案,积极参加或组织各项消防活动和演习;
负责对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审核批报工作;
按本规定纠正、处理违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负责监督举办体育、文艺、展览、展销等活动的单位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 消防管理员应定期进行防火安全自查自纠,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上一级负责人汇报整改意见,并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应急情况能进行扑救火灾,能经常防火检查,能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四) 各单位的防火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明显安全疏散标志。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疏散门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在通道上堆放废品杂物;
需要修缮施工,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备案;
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在防火重点部位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已经配备完善的单位要指定人员管理维护消防器材和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保证器材、设备和设施完好有效;
建立具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完善消防管理档案。
(五) 有关部位需安装、维护电气设备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定期检测电气设备。对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的,要及时上报维修或更换。凡改装、增设电气设备,须经本部门消防管理员审核,报单位分管保卫工作领导批准,并由正式电工安装。
1、 可移动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必须使用橡胶软线。在地面辅设软线,应有防护设备。灯头线须釆用耐高温线或陶瓷管保护。配线按点应设金属按线盒,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
2、 空调器不得安装在可燃结构上,空调设备与可燃物的距离保持不小于0.1米;电热器具与可燃物的距离应保持不小于0.3米。
(六) 各单位要对管理人、借用人和使用人加强防火安全教育,明确与使用单位联系人签订“防火安全协议书”,确定使用时间的防火责任。
(七) 凡是上述场所举行各类大型活动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主办单位必须根据活动规模和本场所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出防火安全方案,由管理单位和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做好活动前夕的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排除,或停止相关活动;
2、 防火安全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数、防火措施和应急疏散方案等情况,于活动前7天拟书面报告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批,小规模活动在前3天报告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3、 凡有个别活动需搭建台、板以及使用道具、设置布景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禁止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执行《漳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主办单位确需使用明火或易燃易爆物品的,须经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必须报请区公安分局批准许可;
4、 凡是有限定座位的场所,观众人数不准超过额定座位数;
5、 活动期间,增设值勤人员,加强值班巡逻,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应急火灾时做到及时扑救和从速疏散参加活动人员,保证生命财产安全;
6、 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要对活动场所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切断活动时使用的电源,并向管理单位消防管理负责员报告,消防管理员应负责复查工作。
(八) 举办活动的单位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实施防火安全方案。严禁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携入活动场所。除演出需要外,明确禁止吸烟。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者,工作人员应予劝阻;经劝阻无效者,由管理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送交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处理。
三、闽南师范大学公共教学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 后勤校园环境管理科应负责做好全校公共教学楼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二) 校园环境管理科应履行如下的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共教学楼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2、 做好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发现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损坏、丢失等情况,要及时报告、登记,做到严格管理。若是发现重大火灾隐患要拟书面报告,向上级部门逐级上报,及时整改,确保公共教学楼生命财产安全;
3、 保证教室通道、楼梯、卫生间距的安全出口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做到勤查、严管、维护、保养好教学楼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做好安检记录。
四、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闽南师范大学防火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杜绝发生各类消防安全事故,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管理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防火重点部位,系指容易发生火灾,发生火灾影响全局,且人员集中、财产集中的部位,发生火灾时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社会影响大。
第三条 各校区以及各学院各单位的下列部位确定为学校防火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楼
(二)教学楼
(三)食堂
(四)图书馆
(五)档案室
(六)计算机机房
(七)财务室
(八)实验室
(九)配电房(含变电室)
(十)机要室
(十一)消防控制室
(十二)报告厅
第四条 各防火重点部位所在部门和在重点防火部位教学、科研、服务的所有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重点防火部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服从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并有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保护消防器材设施和制止危害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行为的义务。
第五条 各防火重点部位所在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对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发生各类消防安全事故,确保重点防火部位的绝对安全。
第六条 各防火重要部位所在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当地消防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原则、职责及管理规定
第七条 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原则:领导亲管、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措施完善、教育到位。
第八条 各防火重点部位所在部门,在组织和管理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领导为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管理人。
(三)针对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特点,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设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检验,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巡查记录。
(八)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九)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同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扑救,疏散在场人员,防止因秩序混乱造成人员伤亡,在场人员应听从指挥,并积极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第九条 防火重点部位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管理:
(一)重点防火部位为禁烟禁火区,进入重点防火部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及该场所所规定的安全章程。
(二)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重点防火部位。
(三)加强用火安全管理。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动用明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到保卫部或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证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持证上岗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的安装、改造、维修及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违章用电,如超负荷用电、偷电、乱拉乱接电线、存放或使用电加热器具等。
(五)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教育师生员工爱护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严禁挪用、偷窃、毁坏、埋压、圈占、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七)各重点防火部位所在建筑楼须防雷击,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不燃、阻燃或难燃材料。
(八)坚持下班前的安全检查。每日下班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经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必须切断电源、火源方可离开。
(九)加强值班工作。本单位值班人员应加强对本单位重要防火部位的巡查工作,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消除。防火重点部位,除值班人员外,严禁他人住宿。
(十)各防火重要部位应实行严格的安全防范制度,防止人为纵火事故。
第三章 各防火重要部位补充管理规定
第十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学生宿舍楼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电吹风、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二)禁止在宿舍内安装床头灯、用蜡烛照明、使用蚊香、抽烟,乱搭、乱拉电线。
(三)禁止乱动和随意改动原有电气安全设施。
(四)学生宿舍楼内,除值班人员和本校住宿学生,不得留宿他人。
(五)人员离开宿舍时,必须切断所有电器的电源。
(六)节假日期间,宿舍管理人员必须在学生离校后对无人住宿宿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查看宿舍内是否有未关闭电器的电源,发现未关闭的应及时予以关闭,经检查后立即切断无人住宿宿舍的总电源。
(七)禁止在宿舍内及宿舍楼架空层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禁止宿舍楼架空层挪作它用。
(九)学生宿舍楼走廊通道、楼梯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十)禁止锁闭学生宿舍楼梯安全疏散通道口。
(十一)禁止在学生宿舍内焚烧各类物品。
(十二)按照灭火器材配置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教学楼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教学楼楼梯、通道、出口均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二)教室的电风扇、多媒体等电器设备应定期检查。
(三)禁止在教室内乱搭、乱拉电线。
(四)关闭教室前,教室管理人员应检查教室内电气设备电源是否全部关闭。
(五)按照灭火器材配置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二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食堂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食堂均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二)食堂内禁止使用液化气罐。
(三)就餐期间必须打开所有应急疏散出口。
(四)对食堂内电气设备、电气线路以及各类大功率电气炊具应定期检查。
(五)禁止在食堂内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对食堂内油烟通道口应定期进行清理。
(七)按照灭火器材配置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图书馆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楼梯、通道、出口、阅览室及书库均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二)馆内所有物品的放置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三)馆内停电时不准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四)书库、阅览室严禁设置配电盘。照明设备不得使用碘钨灯,采用白炽灯作照明光源时,应采用吸顶灯灯具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厘米。
(五)各种电器的安装要有利于防火。馆内绝缘老化、破损的线路及接触不良的插头、插座要及时更换。
(六)书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更衣室。书架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七)用杀虫药剂熏蒸书籍、报刊、档案材料时要事先报图书馆领导批准,并要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八)按照灭火器材配置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四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计算机机房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机房的构造、装修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消防规定,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不能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要安装空调设备,使机房温度保持在18℃—24℃之间。
(二)机房内的电源必须稳定,不管是否使用交流稳压器,都要严格注意输入电压的变化情况,绝对不允许输入电压超过规定的运行范围。
(三)机房电气设备的安装及检查维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要由正式电工进行操作。不得有乱拉乱接电线现象。检修机器时,必须先关闭电源,再进行作业。
(四)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酒精、汽油等;也不要将可燃物品堆放在计算机附近,如棉丝、纸张等。
(五)机房内禁止吸烟及随意动火。
(六)机房外应有良好的防雷电设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计算机交流系统工作接地和安全保护接地电阻均不宜大于4欧姆,在机房内还应采取其他消除静电的措施。
(七)擦拭机器应用不燃的专用清洁剂。
(八)机房开放时,必须要有指导老师在场,不得离岗、脱岗。
(九)机房关闭时,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定无问题后再切断电源。
(十)机房内应配置足量的气体灭火器。对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之掌握必要的防火常识和灭火技能。
第十五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实验室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涉及明火或者化学药剂的实验室必须指定一名教师负责该室的安全管理。
(二)学生做实验,必须在实验课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三)严禁学生在没有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动用明火做实验。
(四)实验动用明火过程中,不得离人。
(五)实验结束后,带课教师必须清查现场火源和化学药剂。
(六)化学实验的各类废弃化学药剂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清理。
(七)按照灭火器材配置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六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配电房(变电室)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配电变压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安装。
(二)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切实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加强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抢修和排除,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消除,并建立运行记录。
(四)防止发生短路事故,同时应做好电缆沟和孔、洞的堵漏工作,防止爬行动物进入。
(五)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变、配电室。
第十七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财务室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加强对现金和票据的管理,防止因火灾而发生被烧毁、烧残。
(二)发生火灾时,在疏散人员的同时,要及时抢救现金和票据,尽量减少损失。
(三)按照灭火器材配置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八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档案室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防止因火灾而发生被烧毁、烧残。
(二)禁止在档案室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三)禁止在档案室内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电器。
(四)按照灭火器材配置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九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机要室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加强对机要文件的管理,防止因火灾而发生被烧毁、烧残。
(二)禁止在机要室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三)禁止在机要室内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电器。
(四)按照灭火器材配置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二十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消防控制室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必须知晓各项设备操作规程,遇到火险时要立即启动设备设施。
(四)加强对消防控制室设备设施维护和保养,遇到各类故障要及时排除,保证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第二十一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外,报告厅还应按照下列进行消防管理:
(一)报告厅均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二)对报告厅内的各类电气设备、电气线路要定期检查和维护。
(三)使用前应对报告厅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
(四)报告厅在使用时应打开全部的安全疏散通道。
(五)按照灭火器材配置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卫部负责对各防火重要部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保卫部发放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部门或个人限期整改;因违反本规定而引发火灾事故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