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师范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与安全危害,维护校园公共安全秩序和稳定,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各系各部门、群众团体和校外单位临时占用本学校广场、体育场(馆)、报告厅、教室等公共场所举办的,室内单场次参加人数超过300人以上,室外单场次参加人员超过500人以上的各种集会、报告会、讲座、培训、面授、考试、参观、展览、庆典、文化、文艺、体育、人才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消防与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对室内单场次参加人数超过300人以下,室外单场次参加人员超过500人以下的临时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但必须要报备消防与安全预案。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应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消防与安全工作人员(室内每100人配备一名,室外每200人配备一名)。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110报告;
(七)接受公安部门及学校保卫处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七条 大型活动场所必须设有明显的安全出入口(室内应有应急灯),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八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6个工作日前向学校保卫处申请安全许可,如需向地方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由校保卫处配合申请。
第九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次活动的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活动内容、举办日期、地点、参加对象和人数;
(三)由外校单位主办的,应提交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四)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五)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六)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第十条 校保卫处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保卫处不予安全许可: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校园公共秩序的。
第十二条 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学校利益的需要,校保卫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主办者。
第四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消防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应急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四条 校保卫处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填写《大型社会活动安全隐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学校保卫处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举办活动中,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依照法律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漳州师院保卫处
2010年1月18日
漳州师范学院举办大型活动审批表
大型活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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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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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数 |
校内 人 |
校外 人 |
合计 人 |
活动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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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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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提供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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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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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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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安全措施
(可附文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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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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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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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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