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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严格规范动用明火作业要求,明确动用明火安全责任,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电、气焊割防火安全基本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动用明火,系指焚烧、举办焰火晚会或灯会、燃放烟花爆竹及电、气焊割等用火行为。

第三条 校内动用明火坚持“谁动火,谁负责和谁动火,谁管理”的安全管理原则,全体师生员工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学校保卫处负责监督和管理校内所有动用明火行为,各单位具体执行和落实。

第四条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动火作业承担相应责任,与施工单位签订现场施工消防安全责任书。实施电焊、气焊(割)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五条 实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因实验、施工等特殊原因,确需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如使用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气割、砂轮机运行、磨光机打磨、喷砂防腐等作业;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等明火作业),使用单位必须事先向保卫处提出动火申请,经审批同意,取得《闽南师范大学校内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第六条闽南师范大学校内动火证》原则上不得连续使用,每动用一次必须申报一次。固定用火部门(单位每学期申请、审批一次,以便备案检查。非固定场所的动火作业,按每个项目申请、审批一次,以便备案检查。

固定用火是指食堂、实验室、后勤维修等有固定场所的用火(含各种需要使用明火的)。非固定场所动火作业是在非固定区域实施明火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装修、维修施工等作业。

第七条 保卫处是学校动用明火的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入用火地点察看,确认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校内所有动用明火行为负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八条 经审核、审批同意的动用明火部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部门领导应加强对本部门用火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二)动用明火前,必须清除现场周围可燃物,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三)动火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有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四)用火后必须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清除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防止因漏气、遗留火种等原因而引发火灾。

第九条 校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携带火种、火源等易燃易爆物进入校内消防重点部位;

(二)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三)禁止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四)禁止在校园建筑物内及道路上焚烧各类物品废纸、垃圾和枯枝落叶等废弃物。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未取得学校保卫处签发的动火证前不得在校内动用明火,违者将责成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动用明火造成火灾事故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将交由政府消防部门按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1.闽南师范大学校内动火审批表

         2.闽南师范大学校内动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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