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教育部、公安部颁布《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消防安全工作指针,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防止火灾发生,确保我院教学、科研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全校的消防工作在院党、政领导下,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实行三级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度。即一级为学院;二级为系(部、处、馆、中心、成教院、服务公司);三级为教研室(研究室、科室、课题组、课程组、食堂)。
第二条 消防安全是教学、科研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各级领导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第三条 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维稳办公室);各系、部、处、馆、中心、服务公司也应成立本部门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第四条 院一级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维稳办公室)的任务:
(一)贯彻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令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标精神。
(二)制定防火工作计划,部署、总结防火工作。
(三)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
(四)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
(五)贯彻执行奖惩办法,评选全年防火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各系、部、处、馆、中心、服务公司二级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工作制度,安排消防安全工作。
(二)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火灾逃生演练。
(三)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四)领导和组织本部门的师生义务消防队活动,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术。
(五)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六)向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维稳办公室)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级防火负责人的变动要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维稳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三章 逐级防火负责人责任制
第七条 院一级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维稳办公室)负责人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消防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及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把消防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
(二)主持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维稳办公室)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督促、检查消防工作。
(三)每季度向校党政领导汇报一次防火工作,每半年向全院职工讲评一次防火工作。
(四)负责对消防工作奖惩的审批。
(五)主持和参加全院性的防火会议和消防演习。
(六)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整改重大火险隐患。
第八条 院级其他领导,要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动群众搞好防火宣传、安全检查、整改工作,贯彻执行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保卫处处长在院分管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防火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要求和规定。
(二)主动给党委当好参谋,发动群众做防火安全工作。
(三)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制定各项防火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违反者有权处理。
(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火险隐患整改。
(六)负责配备管理、维修和更换各种消防器材。
(七)负责建立健全单位及重点部位的防火档案。
(八)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火警、火灾事故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各系(部、处、馆、中心、服务公司)二级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及安全员的职责:
(一)各系主任、部长、处长、馆长、中心主任、服务公司总经理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第一责任人。各系、部处可指派副职领导分管安全工作。二级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必须设置安全员,配合分管领导检查日常安全工作,认真做好日常检查台账登记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防火部门颁布和制定的消防工作方针、政策、规章、法令等指示精神,把消防工作纳入教学和生产工作全过程。
(二)督促检查本部门的防火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自检。
(三)经常向本单位教职工、学生及来校暂住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和逃生演练。
(四)积极组织和参加本部门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演练。
(五)负责向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维稳办公室)报告本部门的防火工作和事故情况。
(六)负责召集本部门有关人员研究解决隐患漏洞,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七)制止一切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八)提出对奖惩人员的处理意见。
(九)报告本部门消防器材的添置。
第十条 各系、部、处、馆、中心、服务公司其他领导,要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组织群众搞好防火宣传、安全检查、整改工作,贯彻执行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教研室(研究室、科室、课题组、课程组、食堂)三级负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院消防安全制度,把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二)对本单位的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重点部位、特殊工种人员要建立培训考核制度。
(三)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
(四)发生事故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卫处,并协助查清情况。
(五)临时用火和新设火点要向保卫处申请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或使用。
(六)积极组织和参加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演练。
(七)制止一切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八)负责组织群众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研究解决火险隐患。
(九)定期总结本单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 各科室其他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隐患漏洞。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搞好安全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防火责任人职责:
(一)负责本实验室的防火安全,具体贯彻校、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带头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二)对本实验室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常识。
(三)管理好本实验室的明火点、电气设备、油料和各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品。
(四)坚持日检查制度。发生事故和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
(五)指定专人保管好消防器材,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六)工作和实验中,发现电气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要坚决停止使用,进行检修。
(七)发现起火要积极组织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十四条 保卫处(消防治安科)专职防火人员工作职责:
(一)在上级消防部门和院党、政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全院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规章、法令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二)协助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制订全校规章制度和防火工作计划,并对贯彻实施情况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审批全校明火点、各种临时用火,会同后勤管理部门对临时用火用电和新建改建项目的审查,落实隐患整改计划。
(四)组织和领导全校义务应急消防队。
(五)组织全院性防火安全大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六)统一管理全院消防器材和设施,提出全院年度消防器材预算。
(七)对全院发生的火灾事故,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执行全院防火奖惩制度。
(九)向上级消防机关和院党、政领导、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起草年度防火工作总结。
第四章 岗位人员防火责任制、守则
第十五条 电工防火责任制:
(一)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二)在安装和维修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三)对于违反电器管理规定的人和行为,电工有权进行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四)在变电所内(开闭所)不准会客。
(五)值班电工不得喝酒,不准擅离职守。
(六)电器设备、线路如发生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及时做好记录报告领导。
(七)变电所(开闭所)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和其它物品。
(八)因工作需要拉临时电线,要符合安全规定,用完后要立即拆除。
(九)每年雷电季节到来之前要认真检查一次避雷设备,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维修。
第十六条 电、气焊工防火责任制:
(一)电气焊工必须经过考核,发给操作证方可操作。
(二)五级以上大风天不能露天进行焊接作业。
(三)盛过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溶器,在焊接和切割前必须认真检查和清洗。
(四)气焊现场周围十米之内不准有明火,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品。
(五)在二楼以上房间作业时要严防火花从缝隙串入楼下或地板内造成火险隐患。
(六)在要害和危险部位作业必须经主管单位和领导同意并配备好消防器材。
(七)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应保持五米距离,二者与焊点保持十米距离。
(八)作业结束后,要严格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
(九)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十)焊接工具必须好使好用,经常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十一)不得在高压线下面进行焊接作业。
第十七条 食堂司炉工防火责任制:
(一)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操作。
(二)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三)工作时间禁止喝酒、睡觉、玩耍、擅离职守。
(四)各种仪表、阀门必须安全有效。
(五)锅炉房禁止堆放易燃物和烘烤衣物。
(六)锅炉房内不准会客。
第十八条 仓库保管员防火责任制:
(一)库房内物品要分类保管,不得超贮,不得混放。
(二)仓库内外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库内物品要堆放整齐,易燃、易爆、可燃物品要分库贮存,并留有畅通的消防通道。
(四)物品与照明设备和电门开关要保证足够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30厘米。
(五)库内禁止外来人逗留和住人。
(六)库内禁止吸烟,不准生火炉。
(七)库内如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领导和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八)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要爱护保养,并会使用。
(九)下班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领导。
(十)熟知物资的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的方法和常识,认真遵守国家颁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十九条 食堂安全管理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食堂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所有用火设备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
(二)炉灶前要保持清洁,不准乱堆乱放易燃物。
(三)配电盘内外禁放一切物品。
(四)在烹调时,不要把油溅到外面或炉内以免发生火灾。
(五)对于食堂的用火部位要分工负责,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第二十条 保安、值班、学生公寓宿舍管理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按时到岗值班值宿,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二)值班时间不得饮酒、大脱大睡。
(三)不许将亲友滞留在值班值宿的岗位范围。
(四)对负责的范围要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熟悉值班值宿部位的火灾危险性,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六)上班后必须对所管辖的消防通道、楼道消防设施和顶楼的水塔消防管(闸)进行检查,认真做好日查台账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五章 各类防火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全院人员防火守则
(一)提高防火认识,严格遵守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
(二)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并有权制止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三)要教育家属子女,作好安全防火工作。
(四)任何人均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校区内动用明火一律要经保卫处审批。
(六)维护和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和损坏。
(七)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禁烟火区域内吸烟。
(八)不准乱扔烟头。
(九)不准乱倒液化气残液。
(十)全校人员都应达到三懂三会。进行定期考核(一懂得本岗位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二懂得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三懂得本岗位扑救火灾的办法。一会报火警;二会使用灭火器材;三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员工作守则
义务消防队和突发事件应急队成员由院预备役军人、保安和校卫队组成。
(一)认真贯彻执行全院消防安全制度。
(二)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宣传教育。
(三)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和设备。
(四)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五)积极参加义务消防队活动,努力学习消防知识,提高灭火技能。
第二十三条 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大型会议室、文艺晚会防火制度
(一)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大型会议室的安全门、疏散过道严禁堆放物品,活动时安全门严禁上锁。
(二)观众厅内严禁添加临时座位,以利疏散。
(三)电教室、放映室内禁止吸烟及使用明火。
(四)增加临时照明设备不准超负荷,用完立即拆除。
(五)大型的室内、外文体活动必须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和应急逃生预案以及消防防范工作。
(六)舞台、放映室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品。
(七)不准乱拉乱扯电线和擅自增加电器设备。
(八)爱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九)悬挂的灯具距幕布、道具、布景等易燃物品不小于40厘米;易发热的电器设备要安装在耐高温的基础上。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档案室工作人员防火制度
(一)馆、室内禁止吸烟。
(二)电门开关和照明设备与书架、资料、档案柜必须保持一定距离,不准用绳线斜拉电线和擅自增加照明设备。
(三)禁止在馆、室内使用电炉、火炉煤气等炉具。
(四)禁止乱拉乱扯电线和擅自增加照明设备
(五)馆、室内要及时清除垃圾、废纸。禁止在阅览室和贮藏室(资料室)焚烧废纸,不准堆放其它易燃物品。
(六)馆、室内如要动用明火作业须经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七)每天下班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领导。
(八)爱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防火制度
(一)实验室非电工人员不得私自安装电器设备、照明灯具和拉接电线。
(二)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不得违犯。
(三)实验前要检查仪器、设备、器皿、火源、电源和防炸防腐装置是否安全完好,不得带病运行和实验。
(四)实验室人员在开机、实验过程中不准擅自离开岗位。
(五)不准让非本室人员和外来学(实)习人员随意操作各种设备,经有关领导同意后要有本室人员在方可操作。
(六)精密仪器、易燃易爆实验室要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七)实验室人员不得私自保存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品,实验用药用多少领多少。
(八)要正确使用高压气体钢瓶,不得在高压气瓶附近进行明火作业。
(九)使用煤气前要检查管道、阀门是否漏气,用完要关闭好阀门。
(十)每天下班后,要关闭所有仪器、设备电源,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去。
(十一)高压气瓶不得放在日光下暴晒,在搬运时不得摔碰。
(十二)熟悉掌握本室配备的消防器材,做到会使用会报火警。
(十三)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
(十四)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对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整改。
(十五)实验用电热设备(电炉子、电烙铁)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使用,用完须切断电源。
第二十六条 单身教职工和学生宿舍防火制度
(一)本校教职工、学生和外来进修、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宿舍的住宿规定。
(二)严禁在寝室、走廊、厕所内焚烧废纸等杂物。
(三)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电热毯、电手炉、电熨板、电吹风、电热器、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电炒锅、电热锅、微波炉和空调器等大功率电器;
(四)严禁使用煤气炉、煤油炉、液化气灶具、酒精炉等可能引发火灾的器具;
(五)严禁使用床头灯,私自安装的电灯、管灯及充电灯具;
(六)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七)严禁储存易燃易爆化学药品、试剂等危险品;
(八)严禁收藏刀具、枪支、弹药、警械、警具;
(九)禁止在宿舍内鸣放鞭炮。对学习、生活必备的充电器、台灯等,应在有人看护的情况下使用,屋内没人时,切记关闭电源(拔下插座)。学生因特殊需要(患病等)使用电器,应在取得学生宿舍管理科同意后,到保卫处备案方可使用,否则按消防违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招待所防火制度
(一)发现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领导和保卫处。
(二)招待所内任何人不准用电炉、煤气炉等炉具,不准乱拉乱扯电线和随便燃烧废纸、杂物等。
(三)保持电门开关、照明设备附近的清洁,及时清除废纸、杂物等易燃物品。
(四)禁止任何人将易燃品及雷管、炸药带进招待所内。
(五)服务人员每天要对服务范围内的房间及电器开关、照明设备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领导。
(六)爱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第二十八条 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一)新生入学时要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二)新工人上岗前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外来人员和来校施工人员,必须对其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四)发生火灾后要开现场会,使领导和群众受到教育。
(五)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春防、夏防、冬防全面教育。
(六)每年普及一次消防常识。
(七)特殊工种都要经过专门消防知识学习。
(八)以板报或其它形式大力宣传防火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一)坚持三级检查制度。学校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各系、部、处、馆、中心、服务公司每月安全检查一次,科室、教研室、实验室每周安全检查一次,班组坚持每日安全检查。
(二)重大节日及寒暑假必须进行全校防火安全大检查。
(三)发生火灾后要进行安全大检查。
(四)春防、夏防、冬防要开展重点部位大检查。
(五)要建立重大火险档案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有文字记载。
第三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可燃易燃气体钢瓶防火制度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买进后立即入库,不准随地存放。
(二)保管人员必须按国家和消防部门的规定保管。不准超量,不准混放。
(三)使用多少领多少,特殊情况有少量剩余的要加封存放,上锁保管。
(四)长期不用或过期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要乱仍乱放,要统一处理。
(五)领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指定两人负责保管,帐目要清楚无误。
(六)领用易燃易爆、剧毒药品须经公安处批准。
第三十一条 消防器材和实施的管理制度
(一)灭火机是防火专用器具,必须依法爱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做为他用和损坏。对有意破坏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不准使用消火栓、水带、水枪等专用设备和工具打扫卫生。
(三)消防器材要按期进行检查和检修,保证完好有效。
(四)不准随便拆除消防设备。
(五)消防器材要落实保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院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受奖励和表彰消防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条件:
(一)及时发现火险火情、报警、避免火灾发生者。
(二)勇敢顽强、积极扑救火灾者。
(三)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并积极建议整改取得效果者。
(四)重视防火工作,积极宣传教育群众,熟练掌握防、灭火知识,消防工作成绩显著者。
(五)敢于检举破坏消防设施的人和事者。
(六)在消防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义务消防队。
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将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和破坏设备者要按价赔偿,并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条款的规定处理。
(二)违犯规定造成火灾事故者,视其情节,按国家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条款的规定处理。
(三)随便在禁止烟火的区域里吸烟、动火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态度不好者给予纪律处分。
(四)私自乱拉乱扯电线、破坏或私自增加电器设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五)较严重地违反消防定,在有关部门已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后而拒不执行者,还要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
(六)对于违反其它防火安全制度者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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