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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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改善校园交通状况,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指定校门安装机动车智能收费管理系统,车辆可从学校各大门免取卡不停车通行进校,系统自动记录车辆入校信息,出校车辆行驶至校门或收费岗亭时系统自动识别车辆种类。

第三条 学校依实际情况对进校机动车进行分类,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为:

(一)本校公车。可申请办理公务卡,该卡可于各校门进出、过夜停放。不收取费用;

(二)本校工作人员的私车

1、我校工作人员可申请办理免费卡,该卡可于各校门进出,无停放过夜,不收取费用。若于校内停放过夜,则按3元/次收取;

2、我校工作人员也可申请办理一类卡,该卡车辆可于各校门进出、停放过夜。按一类卡标准收费。

(三)本校工作人员配偶的私车

1、我校工作人员居住在校内的,可申请办理免费卡一部或一类卡一部;

2、我校工作人员居住在校外,有驾驶证的,可办理免费卡一部;

3、我校工作人员居住在校外,无驾驶证的,不予办理。

(四)本校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的私车

1、我校工作人员居住在校内的,可申请办理二类卡一部;

2、我校工作人员居住在校外的,不予办理。

(五)校内小区及商铺私车。

购买、租赁我校教职工房屋的校外人员的车辆,为我校提供特定服务的及租赁我校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人员的需经常出入我校校园的车辆(如商业店面、食堂等车辆),可申请办理二类卡一部,按二类卡标准收费。

(六)临时停车。宾馆住户车辆、校外进校送货车、校外进校接送人员的车辆、进校探亲访友车辆及其它外来车辆一律按临时来车标准收费。

(七)不实行收费的车辆。除本办法规定的不收费的车辆外,下述类别的车辆亦不实行收费:

1、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

2、参加“110”联动的电信维护车、移动通信维修车、供水供电抢修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环境监测车、卫生防疫检测车等;

3、金融押运车、邮件运送车、垃圾清运车、业主搬家车辆、殡葬车;

4、经学校批准的校内施工车辆,由保卫处发放通行标识按规定时间从指定校门进出的,不实行收费;

5、新购的公、私车辆,车主在申请办理车辆牌照期间须进出校门的,可申请20天(自购车之日起起算)免费通行。

第四条 收费标准

(一)公务卡:不收取费用;

(二)免费卡:不收取费用。若于校内停放过夜,则按3元/次收取;

(三)一类卡:按60元/月;

(四)二类卡:按每天3元收取;

第五条 申请与审核管理

(一)申请。按规定填写对应的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可从保卫处网页自行下载。

1、本校公务车,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并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填写《免费卡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填写《一类卡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填写《二类卡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5、不在我校工作人员名下,但车辆长期使用者为我校工作人员的,申请人应出具车主书面声明、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证明材料,可按我校工作人员条件办理一部车辆;

6、系我校工作人员配偶或者直系亲属的,填写相应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车主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居委会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住校内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本等关系证明材料。

(二)审核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

2、无有效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申请办卡车型不符的,不予办理;

3、中、大型以上私车,不予办理;

4、各类卡仅限于申请人在准驾车辆上使用。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其严重程度采取包括追缴所漏费用、撤销卡的使用权限、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等措施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伪造或变造我校各类卡,及私下售买、出租,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本细则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附则

(一)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标识和路线文明行驶,规范停放在划线停车位内,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堵塞消防通道;

(二)禁止在校园练习驾驶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车辆要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限速15公里/小时;

(三)车辆携带贵重物品和仪器设备、大宗物资等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并递交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经门卫查验后方可通行;

(四)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问题,主办(或承办)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事先书面报告保卫处;

(五)校庆、迎新或毕业生离校等特殊期间的车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六)办法中未提及的收费标准按照《漳州市物价局关于漳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漳价费[2012]24号)执行;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闽南师范大学;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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